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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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8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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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青,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100号康华大厦YL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月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蓝仙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