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1473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未到庭)
被告:郑宁宁,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江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亿隆国际城一期9幢1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韩金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春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宁宁、***、河南江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2021年3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