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3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319号B座1-17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南二环东段226号金源都市公寓。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中院(2017)陕01民终1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13462.33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两个。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理财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13462.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