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科博斯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91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大道319号B座1-1705,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727710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神科博斯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崔家楼19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8023638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神科博斯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2日向北京神科博斯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神科博斯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民终1008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北京神科博斯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8年6月11日,发出(2018)冀0191执保13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帐户:11×××87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神科博斯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款405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