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8543号之一
原告:新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61741404E。
法定代表人:刘新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政,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1-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710912。
法定代表人:蔡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52元,减半收取10626元,由原告新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谢顺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