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远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91民初1425号
原告: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B座1-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7109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河北麓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远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机械路以南,和谐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戈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远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及保全费1105元,由原告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