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3民初348号
原告:河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麓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王某,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河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00元,减半收取计5200.00元,由河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