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金都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新金都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82民初2162号
原告: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被告:吉林省新金都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住桦甸市。
原告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新金都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新金都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新金都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9元,由原告桦甸市鑫正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