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民初182号
原告:吉林省新金都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仿欧街中段金都集团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桦甸市教育局,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大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李鸷鹏,局长。
被告:桦甸市第五中学,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滨水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第三人:桦甸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仿欧街中段金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新金都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都公司)与被告桦甸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桦甸市第五中学(以下简称中学)、第三人桦甸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2022)吉0282民初183号案件原、被告主体相同,系诉讼标的是共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吉0282民初183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王 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