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新3224执1249号
阿布地塞麦提·吐孙托合提(申请执行人)、王新刚、新疆大成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圣康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阿布地塞麦提·吐孙托合提与王新刚、新疆大成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圣康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5275元,其中,案款25000元,执行费275元。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日将该款转付给阿布地塞麦提·吐孙托合提(申请执行人)。至此,阿布地塞麦提·吐孙托合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洛劳人仲字【2021】13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