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33民初2082号之二
原告:邢台市隆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邢州南路**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0811710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广宗县。
第三人:***,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威县。
原告邢台市隆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隆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77元,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