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隆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万友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3民初901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委托代理人:郝培懿,河北鼎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飞祥,河北鼎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友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7TK073J。

法定代表人:蔡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烁,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豪,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邢台市隆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邢州南路**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08117109J。

法定代表人:张林昌,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万友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邢台市隆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家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昭亚

书 记 员 袁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