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3民初902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委托代理人:郝培懿,河北鼎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飞祥,河北鼎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友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7TK073J。
法定代表人:蔡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烁,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豪,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邢台市隆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邢州南路**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08117109J。
法定代表人:张林昌,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万友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邢台市隆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家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昭亚
书 记 员 袁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