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2民初1442号
原告:***,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邢台市南和县。
被告:邢台市隆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0811710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邢台市隆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因经法院工作双方协商邢台市隆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00元,并已交付***。故***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