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隆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隆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县人民法院 执结报告书 (2025)冀0533执保667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邢台市某有限公司申请姜某、王某产保全一案,民事审判庭于2025年10月11日移送执行,2025年10月11日本院受理后,由陈某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邢台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姜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XX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三、移送保全标的。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姜某、王某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人民币240000元。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已于2025年9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姜某名下银行存款41.9元、实际冻结王某名下银行存款702.84元。共计744.74元。已于2025年9月24日查封王某名下位于邢台市;已于2025年9月26日查封王某名下XXX号车辆。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立案保全标的240000元,已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44.74元,已查封王某名下不动产和车辆,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承办人陈某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