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02民初1237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雅丽,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中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94-2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中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鞍山市中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