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1306号
原告:滁州胜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稻香路18号-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A9UA3Q。
法定代表人:谢长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工业集中区,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771994。
法定代表人:张保和,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滁州胜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滁州胜意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胜意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胜意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滁州胜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丽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