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

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3719号
申请人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771994。
法定代表人张保和,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四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39786678。
法定代表人赵升洲,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丰动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
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