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06民催10号
申请人: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771994。
法定代表人:熊礼华,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遗失的,由中国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营业部签发的104000522849****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申请人己预交),由申请人南京宇众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叶
审判员罗燕
代理审判员陈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