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665号
原告**,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榆林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榆林市榆阳区西。
法定代表人白志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 勃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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