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6民初87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1216日出生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1123日出生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028日出

被告(反诉原告):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琴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锰,男,1974111日出生

第三人:榆林市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如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榆林市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及被告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准许被告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1210元,减半收取计4560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计933元,由被告延安美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霍雨枫

审判员牛菲

人民陪审员常浩前


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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