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倪广前、某某等与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3民初3291号
原告:倪广前,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倪翠花,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246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9月9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倪广前、***与被告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广前、倪翠花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倪广前、倪翠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广前、倪翠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倪广前、倪翠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