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30民初205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71年9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鑫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咸新区沛西新城康定路与兴咸路十字西南角西部云谷二期1幢1**10层1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8K4RX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2461M(1-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生于1992年2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宁陕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4年6月6日以“经协商,已和被告陕西鑫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案涉项目的发包方佛坪县交通运输局达成四方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8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3242.5元,保全费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鑫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