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30民初211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88年6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2461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想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9元减半收取2304.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