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3971号
原告:西安海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程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军,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遂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楼欣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本福,男,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海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涛照明)与被告陕西遂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成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涛照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遂成建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涛照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支付货款19713元整,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5月9日至实际付款日的欠款利息(暂算至2019年8月2日已产生利息117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31日,被告张静芝以被告陕西隧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灯具供货合同》。签订合同以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义务,而被告却未按约付款。该灯具早已投入使用,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货款19713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隧成公司法人及张静芝讨要下欠的款项,被告每次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遂成建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询问被告陈述如下意见,原告向其提供的供货单是假的,被告实际有人在底联签字,签字后原告将底联收回,现在原告拿的是没人签字的供货单。被告在按照约定的方式付款后,原告未依约供货,且质量存在问题,所以产生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灯具供货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灯具,合同价款以实际供货清单数量为准。被告工作人员楼某某分别于2018年2月1日、3月15日、3月26日向原告工作人员杨自军转款10000元、10000元及200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显示其向被告供货共计59713元,原告称被告收货人签字的是客户联,已交给被告财务,被告在本院询问时称收货人签字联已由原告收回。
以上事实,有《灯具供货合同》、送货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谈话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灯具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其提供的送货单被告认为没有收货人签字,且双方均称供货单签字联在对方处,故在原告已提交供货单存根的基础上,被告应对实际供货与原告供货不一致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在本院询问时提出其就实际工程量单方面核对为34619.09元,但也存在遗漏的地方,故被告应就其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责任。原告供货单显示货款共计59713,被告已实际支付40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9713元。因原、被告在合同中未就利息进行约定,故利息应从原告2018年5月9日最后一次供货的次日起算,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遂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海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9713元及利息(以19713元为基数,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 由被告陕西遂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 一 林
二〇二〇年 五 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珮 云
打印:相丽华 校对:田雪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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