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山杭萧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市景昌机电有限公司与河北钢山杭萧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1民初288号

原告:保定市景昌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926607946。

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508号三丰五金机电市场东一厅。

法定代表人:柏志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钢山***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347851111P。

住所地:保定市望都县经济开发区蒙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左凤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定市景昌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钢山***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景昌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景昌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计1378元,由原告保定市景昌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