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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隆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钢山杭萧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8919号
原告上海海隆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钢山杭萧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隆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罗有敏
法官助理 宋显爱 书 记 员 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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