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山杭萧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钢山***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403民初5792号 原告:河北钢山***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经济开发区蒙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2-4451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钢山***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钢山***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74元,减半收取14937元,由原告河北钢山***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