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03民初5792号
原告:河北钢山***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经济开发区蒙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2-4451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钢山***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钢山***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74元,减半收取14937元,由原告河北钢山***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