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山杭萧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市**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31民初1380号 原告:保定市**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MA0E921T8X。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被告:河北钢山***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347851111P。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经济开发区蒙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市**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钢山***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市**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连 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