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2354号
原告:咸安区鑫美图文广告社,住所地:咸安区璟湖世纪城9栋S103号。
经营者:孔关虎。
被告:湖北萍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火车站石头坳二组。
法定代表人:贺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咸安区鑫美图文广告社诉被告湖北萍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咸安区鑫美图文广告社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安区鑫美图文广告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原告咸安区鑫美图文广告社负担。
审判员 金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