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02民初2922号
原告: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70964。
法定代表人:谷天利,经理。
被告:湖北萍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火车站石头坳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82656882N。
法定代表人:孙维国,经理。
原告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萍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2018年12月7日,原告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75元,由原告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