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9700号
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32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914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萍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火车站石头坳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82656882N。
法定代表人:孙维国,负责人。
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萍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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