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0115行审25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系该局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湖北萍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火车站石头坳二组。
法定代表人:孙维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北萍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夏土资规罚(2018)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夏土资规罚(2018)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2017年5月被申请执行人湖北萍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劳四村的集体土地38.65亩,新建107国道改造工程基础材料基地项目。根据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该宗土地用途为农用地38.22亩和规划建设用地0.43亩。该项目在38.22亩农用地范围内建筑占地面积974.33平方米(折合1.46亩),建筑面积974.33平方米;在0.43亩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占地面积289.18平方米(折合0.43亩),目前,该项目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规定,于2018年1月1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夏土资规罚(2018)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8.65亩集体土地在十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劳四村村民委员会;2、责令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22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974.3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43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的38.65亩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773024元。被申请执行人湖北萍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生效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系法律授权的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北萍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夏土资规罚(2018)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