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亚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宜宾市亚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423号
原告:宜宾市亚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岷江北西路***号*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优,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号**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宜宾市亚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宜宾市亚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232元,但原告宜宾市亚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宜宾市亚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亚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