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926民初1179号
原告:范县茗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城关镇东李庄村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德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黄河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县茗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德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范县茗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县茗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范县茗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