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568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东二环五金商贸城三期B区21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方红波。
原告***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