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南侧,统一信用代码913401310907740922(1-1)。
法定代表人:方红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304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