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9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南侧,统一信用代码913401310907740922(1-1)。
法定代表人:方红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