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民终8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南侧,统一信用代码913401310907740922(1-1)。
法定代表人:方红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隆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系上诉人的职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庭审时,上诉人询问**是谁要求其购买涉案材料,**明确回答是南岗惠园项目部,可见**是为南岗惠园项目部工作,而非上诉人。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单据报销封面,有上诉人财务人员和有关领导签名,系认定事实错误。该证据仅仅是一张照片,并无原件。且报销封面及发货单均表明是南岗惠园一标段,而南岗惠园一标段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在一审庭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供了安徽省人社厅出具的上诉人与**解除劳动关系的短信通知,**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有劳动关系,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代表上诉人,上诉人称***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理由不成立。一审期间,被上诉人也提供了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的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信息以及长丰县人社局用工备案单位信息电子表,这两份文件均载明***、***等人均为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在案涉的单据报销封面中均以主管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身份签字确认,我们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上诉人之前是知晓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创隆公司立即支付货款及运费人民币5366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35元(按照年利率6%的1.5倍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4月4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利息金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人民币5509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创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4月4日,**按照创隆公司业务员**的要求,将一批U型卡(钢层***)送到指定的南岗惠园工地,经**实地验收确认,该批货物价值共计53400元,运费为260元,**在发货单上签名,并备注“款未付”。2018年4月8日,***“发货单”领款单联和“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据报销封面”到单位报销领款,该报销单据经创隆公司单位财务审核确认,并由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名,但该款因故未能领取支付给**。2018年7月20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与创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因发货单上有创隆公司单位职工**的签名,报销领款单上有创隆公司单位财务人员和有关领导签名确认,以及**的证言证实,足以证明创隆公司与**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由于双方对付款时间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创隆公司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创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款536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5日起,以5366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元,由创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系创隆公司的员工,故**代表创隆公司收取**发送的货物,依法应由创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创隆公司认为**在涉案事实发生期间,已经与**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创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上诉人安徽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思
审判员万庆农
审判员*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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