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1民初5075号
原告:卫辉市云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李源屯镇彦村东路口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仁官村清河十字北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卫辉市云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卫辉市云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卫辉市云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