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349号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郭成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龙,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徐刚。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4914.87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29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8日),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8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先后签署《工程材料供货及承揽合同》、《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西安安朴酒店项目精装修总承包工程提供不锈钢专业分包工程材料的供货及承揽事宜,合同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最终结算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并对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案涉项目的全部材料提供及安装等工作,该酒店项目已经投入正常使用运营,双方于2020年2月29日确认最终实际发生工程量的结算金额为1870000元。被告仅支付原告1030000元,剩余84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以电话、致函等方式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工程材料供货及承揽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按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的合同签订地点即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霁 月
 
二〇二一年三 月十六 日
 
                          书  记  员    高 塬 粟
校 对:王芊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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