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陕县江口回族镇江河村村民委员会、陕西森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民初402号
原告:宋军卫,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军凯,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森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范良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陕县江口回族镇江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喜。
被告:宁陕县江口回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万贵侠。
第三人: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15。
法定代表人:郭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宋军卫与被告陕西森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陕县江口回族镇江河村村民委员会、宁陕县江口回族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宋军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军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晁俊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东海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