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执18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青清,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述贵,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玉华,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成军。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青清、陈述贵、周玉华与被执行人***、黄涛、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806010201421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仁俊
审判员 伍贤畅
审判员 张春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