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执18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青清,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述贵,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玉华,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成军。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青清、陈述贵、周玉华与被执行人***、黄涛、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2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2707051001109002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76.1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7051001109002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仁俊
审判员  伍贤畅
审判员  张春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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