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5执保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在办理***、***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陕1025民初4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及其他可查询财产在150,000元范围内予以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账号:806010201421xxxxxx)的账户存款以150,000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轮候冻结金额150,00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科大厦支行(账号:610501773700000xxxxxx)的账户存款以150,000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实控金额40870.7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5执保21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于2021年4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