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3民初3842号
 
原告:***,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军,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华,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峰,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向本院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且向本院表示要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旭青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