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4民初1224号
原告: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风永,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郭成军,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洛市秦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习 源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李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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