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222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宝鸡市。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3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408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