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222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宝鸡市。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3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408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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