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宇清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宇清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宇清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 西安宇清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2022)陕0581民初564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韩城市热力有限公司支付西安宇清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510025.9元及利息,支付鉴定费35356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941.1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西安宇清环境工程科技责任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24年8月6日出具情况说明,撤销了2024年6月4日出具的关于(2022)陕0581民初5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证明,即(2022)陕0581民初564号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依法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西安宇清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2)陕0581民初564号判决书提出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