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一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麻城市一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5民初530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麻城市一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新建街2号(鼓楼财政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夏新民。
原告***与被告麻城市一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2020年5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汤玲